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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臺南市政府100年8月23日府人給字第1000192502號函訂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市長、副市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各區公所區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五)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稚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六)前五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隊員及警察局、消防局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銓敘職員比照第六款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三、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四、年度內已請領較低標準之補助者,因職務異動得申請較高補助標準者,次年始得依較高標準申請補助。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檢查,並於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申請表(如附件),檢具檢查費用收據申請補助。

六、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受檢人員有住院事實者,以二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