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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升格後的原三十一鄉鎮市公所歲出短少五十四億元」之澄清說明

有關報載「升格後的原三十一鄉鎮市公所歲出短少五十四億元」,臺南市政府主計處說明如下:
原臺南縣31鄉鎮市公所由地方自治團體總預算型態改為直轄市派駐機關單位預算型態,過去縣府編列補助各鄉鎮公所之計劃型補助預算約19.2億元,改制後仍舊編列於工務局、農業局、水利局、民政局等機關,再撥補各區公所執行,各區公所無須再重複編列預算;另代表會經費及非法定社會福利等經費約6.2億不再編列;清潔隊、托兒所等經費約13.4億元,改隸編列於環境保護局及社會局;各團體獎補助經費、市場等經費約2.5億元,改編列於社會局、經濟發展局等相關機關;退休撫恤、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等統籌科目計約11.5億元,改由市府統一編列,事實上各區公所預算減少係因功能調整及經費移撥,區公所預算就整體而言並未短少。
另有關補助社區巡守隊、義消、義警等經費,經查其預算並未編列於各區公所,係仍編列於警察局及消防局之單位預算內。
有關100年度環保義(志)工保險經費,經查其預算並未編列於各區公所,基於業務移撥,係編列於本府環境保護局計40萬元,應足以支付本項保險經費。
區公所是市府派駐機關,功能在於了解基層心聲、協助解決,本府民政局已要求各區公所設單一窗口、里幹事社工化,活動經費則以計畫內容來補助,並將藉由區政會議及里幹事講習會宣導,以強化各區公所功能,解決民眾最切身問題。
                      
                     

發稿人:主計處 蘇茂勝    電話:06-298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