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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為避免民眾未諳政治獻金法規定觸法而受處罰,有關宣導政治獻金法規定

  1. 依據本府112年7月6日府民自字第1120857733號函據內政部112年6月29日台內民字第1120223398號函辦理。
  2. 有關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明(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預料政治獻金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本(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從本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1月12日,合先敘明。
  3. 依據監察院統計,歷次選舉政治獻金案件主要違法態樣,包括:民眾超額捐贈、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違反規定進行捐贈等情形,為使民眾知悉政治獻金法規定,自本年7月1日起至明年1月12日止配合辦理政治獻金法宣導。
  4. 「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5. 另為擴大宣導效益,內政部製作之政治獻金動畫宣導短片、宣導文宣電子檔,已分別上傳至內政部網站與Youtube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