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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100年度臺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

100年度臺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91231日府主歲字第099037977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112日府主歲字第100003153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052日府主歲字第1000315204號函修訂

一、臺南市地方總預算案於會計年度開始時未送達市議會或未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除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之一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

      收入部分依規定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1.  除新興資本支出外,其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得按期分配後覈實動支。

2.  新興資本支出係以個別計畫認定,個別資本支出計畫當年度起開始編列預算辦理者即屬新興支出,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3.  維持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其每月之支用數,除薪資、退休相關經費、考績獎金與加發工作獎金、非屬新興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其餘應按十二個月平均支用

4.  科目名稱當年度有變更,或原為單位預算機關當年度改為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原為單位預算機關當年度改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或涉移撥業務或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但實質計畫內容未變動者,可認定為維持施政所必須之經費。

5.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支出,需為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經費,及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辦事項且已發生權責之支出,可覈實列支。依有關組織法規設立之機關,其已依組織法規並在預算員額範圍內晉用之人員所需人事費及維持施政所必須之經費亦可覈實列支。

6.  債務之舉借及還本支出,屬因應收支調度需要,可依實際需要覈實辦理。

7.  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8.  市議會在審議當年度預算中已初步刪減之項目不得動支,但履行法定義務支出之項目除外。

三、各機關符合前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依「臺南市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一期(一至三月)應先於一百年一月十日前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並轉送審計室、財政處、原編造機關及主管機關。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

分配暫列數尚未核定前,需支用經常支出預算時,得依該科目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考績獎金及加發工作獎金核實支付外,其餘按全年度歲出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辦理支付。

四、各機關依前述規範執行後,如經市議會審議結果對各機關預算項目有所刪減時,應由各機關相關經費調整支應,或補列當年度追加預算,或補列以後年度預算。

五、附屬單位預算於會計年度開始時未送達市議會或未審議通過時,預算之執行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辦理,其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中第1期估計暫列數尚未核定前,需支用維持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時,除薪資、退休相關經費、考績獎金、加發工作獎金、非屬新興之延續性購建固定資產、長期投資及其他經基金主管機關同意者核實支付外,其餘按全年度歲出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辦理支付。